服務條款及公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外國非營利組織辦理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org.tw」
續用及移轉等作業調整公告(已廢止)

主旨:
外國非營利組織辦理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org.tw」續用及移轉等作業調整公告

說明:

  • 一、現行「org.tw」之申請條件:「我國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外國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有特殊需求經網域名稱委員會同意者。」外國非營利組織有特殊需求者,須先提下列文件至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
    1.外國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申請書:內容應說明申請網域名稱事由、用途、預計繳費年限及簽章。
  • 二、依據100年12月27日「第78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會議決議,因考量外國非營利組織非以我國法登記立案不易管理,外國非營利組織有特殊需求者,除新申請外,於續用及移轉變更網域名稱註冊所有權人時亦須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 三、此公告事項自公告日(101年2月2日)起生效,為配合org.tw網域名稱調整作業實施,提供網域名稱到期日為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4月5日期間(以下稱:此期間)到期之外國非營利組織有緩衝作業時間:
    (一) 此期間到期者之外國非營利組織欲辦理續用org.tw網域名稱,得先行向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續用繳費,並給予提交文件之緩衝作業時間至101年3月30日17:00前備妥文件送達至本中心審查。
    (二) 此期間到期者如未依規定完成文件審查程序或所提交之文件經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查未獲核可者,本中心將統一於101年4月6日12:00執行凍結30天後刪除其網域名稱,如已繳交之費用得向受理註冊機構依其規 定辦理退費事宜。
  • 四、自公告生效日(101年2月2日)起,除於此期間到期之網域名稱給予續用提交文件之緩衝作業時間,外國非營利組織欲辦理org.tw網域名稱之新申請、續用及移轉變更註冊所有權人時,應依據org.tw申請條件之審查程序先行提交規定文件並通過審查後,始可進行新申請、續用及移轉變更註冊所有權人程序(本國非營利組織不在此限)。
  • 五、中心於收到用戶提交之文件至送交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查之作業時間約需30日,請掌握時效提早作業,以維護網域名稱之使用權利。未完成程序者本中心及受理註冊機構得依現行「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暨「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等相關公告規定執行凍結及刪除其網域名稱。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敬啓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