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及公告

第二代泛用型中文域名開放註冊公告事項(已廢止)
  • 經92年9月12日第二十九次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公告

第一條 申請原則

一、申請資格凡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申請註冊之域名採「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如有相同之域名申請註冊時,以受理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之時間在先者,取得該域名之註冊。

第二條 類別及定義說明

一、.tw泛用型中文域名層級架構
第一層:.tw
第二層:註冊用字(原型域名)
範例:台網中心.tw

二、中文保留字
中文保留字禁止註冊,列表請參見:https://www.twnic.net.tw/dnservice_announce_restore.php

三、字元使用規定
(一)中文域名字元應為big5範圍內之中文字,且至少包含二個連續之中文字組合,並可包含英文字母(A-Z、a-z;大小寫視為相同)、數字(0-9)和連接符號(-),但連接符號(-)不可使用於取名的頭或尾。
(二)各層級中文域名之間使用(.)連接。
(三)域名之長度,經punycode轉碼後,不得超過63字元。
(四)中文域名禁止以繁簡夾雜之形式註冊。

四、繁簡對照及相關組合域名
每一註冊域名,將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如附件一)之第一對照字(繁體對照字)、第二對照字(簡體對照字)及相關字之組合來進行域名註冊及解析服務。申請人所註冊之域名與其所產生之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及相關組合域名,為一整套域名註冊模式,註冊系統不允許任一組合之域名單獨存在。
(一)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
1. 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為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中,對應註冊用字之第一對照字所組合而成之域名。
2. 例“台網中心.tw”之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為“台網中心.tw”。
(二)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
1. 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為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中,對應註冊用字之第二對照字所組合而成之域名。
2. 例“台網中心.tw”之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為“台网中心”。
(三)相關組合域名
1. 相關組合域名為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中,對應註冊用字之繁體對照字及簡體對照字所組合而成之數組域名。
2. 相關組合域名將由中文解析系統提供輔助解析服務,不開放註冊。

第三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可於第二代.tw中文域名註冊系統註冊頁面,依操作說明進行申請。
二、申請人必須點選「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確實填寫申請資料,並經E-mail回覆確認。
三、申請人每註冊一筆中文域名,註冊系統將會自動給予一筆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及一筆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如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或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已被他人註冊或為相關組合域名時,註冊人將無法獲得其對應之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或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

第四條 解析服務

一、申請人所註冊之中文域名註冊用字,及註冊系統所產生之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與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將會登錄至Zone File進行解析服務。
二、為顧及中文使用環境之考量,每筆中文域名除註冊用字、繁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及簡體對照字組合域名外,註冊系統會自動產生相關組合域名。中文解析系統將提供相關組合域名之輔助解析服務,凡輸入任一相關組合域名,中文解析系統將會輔助導至以註冊用字註冊之原型域名。
三、相關組合域名除輔助解析外,不開放作為申請註冊域名之用。

第五條 相關組合域名申請註冊規定

一、如其他申請人對已註冊域名之相關組合域名提出註冊之申請時,除非能提出已註冊之公司、商標或服務標章等相關證明文件,且其所提出之文件所示之全稱或簡稱與已被註冊之相關組合域名完全相符,方准予開放註冊該筆相符之相關組合域名。
二、如所提之相關文件無法證明其全稱或簡稱與所主張之相關組合域名完全相符而被拒絕註冊時,得依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第六條 收費標準

中文域名管理費為一年新台幣800元。

第七條 開放時程規劃

一、原泛用型中文預先轉換期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系統轉換結果通知期
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
三、全面開放註冊期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暫停註冊服務期
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七日開放註冊期間,停止原泛用型中文註冊服務以確保轉換順利

第八條 爭議處理原則

中文域名之註冊,如遇爭議發生,悉依本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條 其它事項
本公告事項經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